弱耦合:RPA企业上市合规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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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耦合:RPA企业上市合规ABC
 

作者/张昇立 魏广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导读   

机器人流程自动化(Robotic Process Automation, 简称RPA)是一种高效低门槛连接不同业务系统的解决方案,在重复性人力劳动领域场景中有广泛应用。提供企业级RPA服务也是AI技术应用的热点领域,因此RPA赛道近来成为一级市场投资TMT行业的新宠。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证券部根据多年来在资本市场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结合近期监管新规特撰本文为计划在A股上市的RPA企业介绍上市合规近况。

 

一、趋势:RPA企业境内上市
 

2021年1月6日,以RPA技术为特点的IT技术解决方案服务商的新纽科技(09600.HK)于联交所上市。截至目前,A股市场虽尚未有RPA企业直接通过IPO上市,但是包括普元信息(688118.SH)、光云科技(688365.SH)等在内的科创板企业已经通过募投项目或并购等方式加强了在RPA领域的布局。近十年来,国内涌现了包括上海艺赛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弘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来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云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一批RPA企业。

 

RPA(Robotic Process Automation),即机器人流程自动化,通常是指一种在不改变现有软件系统部署的条件下实现数据等跨模块的调用、传递或协同,即弱耦合地辅助性协作。可以简化理解为原“按键精灵”“网络爬虫”等早期模拟人工操作的宏指令软件结合升级后的新型技术和服务。新纽科技在其招股书中将RPA软件称之为“机器人软件”,并参照员工管理模式专门设RPA经理管理。部分RPA企业在宣传中也将RPA软件称之为“虚拟员工(Virtual Employee)”或“数字员工(Digital Labor)”。

 

RPA企业作为软件企业中智能化的代表,在劳动力成本上升和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逐渐受到资本青睐。随着A股市场对VIE结构企业的兼容性提升,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大门敞开,加之RPA企业的属性通常也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注册制下鼓励上市企业的属性定位相符,因此可以预见,注册制下越来越多的RPA企业会尝试登陆A股市场,RPA行业在境内上市监管的合规法律问题也值得关注。

 

二、规则:RPA业务核查
 

注册制下A股上市,以上交所科创板为例,企业上市发行标准适用《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随着上市审核主体从证监会发审委转移到交易所上市委,审查过程中,上市委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审查存在细化要求。

 

2021年2月1日,上交所发布了《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简称“《自查表》”),将科创板申报企业常见问题及核查要求进行了汇总。其中“2-13 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瑕疵”相关问题包括“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如存在强制性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披露发行人业务与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瑕疵导致的退换货或补偿赔偿、有无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重大纠纷或事故”。

 

对于上述问题,明确核查要求如下:

 

“(1)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取得相关许可、资质、认证,产品生产是否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规范,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取得资格即开展经营的情况;

(2)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规定的要求、关于产品质量检测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报告期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纠纷、召回或涉及诉讼、行政处罚等。如存在,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此外,如果涉及红筹架构,还应注意“2-44 红筹企业”中关于“发行人丧失对通过协议控制架构下可变经营实体获得的经营许可、业务资质及相关资产的控制的风险”。

 

我们认为,在云技术和AI技术等新一代计算机技术和硬件升级的背景下,对于RPA企业等软件行业企业而言,其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和广泛化使得其资质、许可、认证等相关合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如果出现因前述合规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经营层面可能面临处罚及整改,法律层面可能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合规:RPA服务的行业应用

 

(一)一般情况

 

RPA的载体是软件。RPA软件如能实际应用,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相关专利通过技术集成构成一系列RPA技术,例如RPA+AI技术、RPA医疗患者数据处理辅助技术、RPA政府文书辅助生成技术、RPA保险数据审查技术等。RPA技术在商业环境中可以单独或配合人工运维、配合硬件等方式,构成一项稳定的服务或产品,创造商业价值,构成RPA业务。RPA业务是RPA行业的基本内涵,也是RPA企业的盈利基础。

 

如上所述,根据我们的经验,除《自查表》提到的常见问题外,软件行业企业上市审查中围绕相关知识产权研发、资产权属、授权应用等系列核查对RPA企业仍应适用。RPA企业在与RPA相关的无形资产、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优势等方面亦应加强注意,尤其是RPA技术与特殊行业结合时的合规问题。

 

(二)增值电信行业

 

▶ 1 增值电信监管情况

 

在增值电信行业,我国的行业主要规章是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2月修订的《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及配套《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八条规定“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常见的包括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B2)中的“B2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即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业务),“B25 信息服务业务”(即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ICP业务)和B11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即Internet Data Center,IDC业务)。

 

▶ 2 RPA在增值电信领域的应用

 

实务中,EDI许可通常多用于电子商务业务。IDC许可主要用于外包提供服务器等多涉及硬件的服务。ICP许可及备案主要用于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发布平台等,应用较为广泛。RPA在前述领域均有不同程度的应用,例如IDC业务中的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即俗称的云计算业务。“RPA+云计算”也是RPA领域目前的热点。

 

RPA技术适用广泛,RPA企业仅提供RPA软件或服务是否需要办理前述许可,应结合客户与RPA企业间的合作模式综合分析。

 

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B11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也包括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为例,即“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实践中,各地监管口径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例如,在软件服务基于IaaS、PaaS还是SaaS等不同场景下,RPA企业等软件企业的软件服务是否均应取得IDC许可证?有监管部门对IaaS和PaaS场景下的软件服务理解为属于IDC监管的监管范围,但是SaaS场景下的软件服务不属于IDC监管的监管范围。但具体到RPA行业,RPA服务的弱耦合辅助协作的特点,使其在SaaS场景下对于跨模块的调用、传递或协同等方面有极广泛的潜在应用。

 

因此,我们认为在监管口径未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未取得IDC或其他更合适的增值电信许可的RPA企业存在一定合规风险。如果该产品对拟上市的RPA企业的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则未取得资质或构成潜在的实质性障碍。

 

(三)医疗器械(软件)行业

 

▶ 1 医疗器械(软件)监管情况

 

在医疗器械行业,我国的医疗器械产品按照危险程度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我国该行业主要规章是国务院2017年5月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及配套《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四条规定,“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八条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第21类为医用软件,相关软件的风险程度需要综合判断以便归类,存在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第三类的医用软件。例如“通过其算法对病变部位进行自动识别,并提供明确的诊断提示”的诊断软件。

 

▶ 2 RPA在医疗器械(软件)领域的应用

 

实践中,目前医用软件按照处理对象,主要可以分为“影像”、“数据”、“影像和数据”等情况,而解决影响数据等在不同系统间的传递是RPA服务产品的应用领域。因此如果RPA企业的产品涉及医用软件目录下“21-02影像处理软件”、“21-04 决策支持软件”、“21-05 体外诊断类软件”等独立软件或软件组件,则应对软件产品进行注册,并注意其产品和服务的医疗行业其他合规要求。避免产品缺乏资质等违规情况,继而构成潜在上市障碍。

 

四、观察:近期政策环境分析


2020年第四季度,证监会公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1月29日正式发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简称“《现场检查规定》”)。随后证监会公布《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抽签情况(2021年1月31日)》(简称“抽查名单”),从407家2021年1月30日前受理的科创板和创业板企业中抽取了20家企业现场核查。

 

在注册制改革“一个核心”的原则下,围绕首发企业的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申报审核模式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简明清晰等有更高的要求。《现场检查规定》公布后,截至本日,2021年已有46家拟IPO企业终止审查。抽查名单中的企业,有16家终止审查,占名单总数的80%。终止审查的企业中也包括AI领域知名软件企业云知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认为,对包括RPA企业在内的新一代软件行业的拟IPO企业等而言,应该积极配合落实合规以应对未来更精细化的监管政策。拟IPO企业应结合行业监管和审核要求,把包括主营业务资质、产品质量等在内的合规工作提前梳理落实。

 

五、总结

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遵照“科创板、创业板、全市场”的三步走改革布局,正在稳步推进。注册制适用板块逐渐扩大,这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市场扩容的是一个良好契机。对于包括RPA企业在内的软件企业乃至整个TMT领域企业来说,A股注册制改革中兼容了VIE结构为很多该领域企业在国内上市扫清了障碍,科创板、创业板乃至未来注册制主板的差异化板块定位也为拟IPO企业提供了多元的选择。

 

同时,在“以信披为核心”的监管为核心的系列新规下,RPA企业因其业务的先进性和普遍适用性,其知识产权相关、资质相关、行业监管相关的事项宜重点关注。

 

最后,就近期上市政策而言,随着“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政策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类监管规则不断更新,我们建议包括RPA企业在内的所有拟上市企业及早梳理业务范围和资质要求,及时解决潜在合规风险,避免构成实质性上市障碍。

   

律师简介

张昇立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手机:18616925960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zhangshengli@yuntinglaw.com

         

 

张昇立律师本科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美国杜兰大学法学院(Tulane University Law School)海事法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具有中国专职律师执业资格。张昇立律师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张昇立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历,曾在两家资本市场领先的知名律师事务所从业多年,主要业务领域为IPO、并购重组、境内外债券及金融工具的发行等业务。丰富的从业经历使得张昇立律师对于各类拟IPO和上市企业以及个人客户的法律需求具有深刻的理解。

 

魏广林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手机:18210897353(微信同号)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weiguanglin@yuntinglaw.com

 

         

 

魏广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拥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魏广林律师曾先后在大型金融集团负责法律合规工作及执业于知名律所,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治理、金融与证券及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业务。

魏广林律师在公司、金融与证券领域的常年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擅长根据委托人的商业需求制定综合解决方案。自执业以来成功代理了大量疑难复杂诉讼及仲裁案件,主办了多家企业的股票发行、新三板挂牌和收购并购工作,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魏广林律师为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理事、北京江西企业商会建筑行业分会理事、北京江西企业商会法律服务中心顾问,同时担任多家媒体特约评论律师。

 

文章来源: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YunTingLaw)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XGYK2ZoWezr-JUejwNj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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